公告“國立臺灣大學綜合教室學生社團夜間使用管理辦法”
國立臺灣大學綜合教室與新生教室學生社團夜間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89年1月18日第2138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8年3月10日第256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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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管理本校綜合教室與新生教室供學生社團夜間使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綜合教室與新生教室夜間之使用除上課需求外,以學生社團之社務聚會、講習、座談為原則。非經核准,不得從事其他用途。
第三條:兩場地之開放日期為開學期間之週一至週五。新生教室之開放時段為晚間6點30分至10點。綜合教室之開放時段為晚間6點至10點。週六、星期例假日及寒暑假不開放。
第四條:綜合教室及新生教室供作學生社團夜間使用之場地、空調及設備之收費標準如附表所示。
第五條:嚴禁使用場地者未經繳費即擅自開啟空調及使用設備,違者除應補繳費用外,將視情節予以懲處。因不當使用而造成設備損壞或遺失設備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六條:每學期場地之開放登記借用,依學生活動中心管理組公佈之場地開放期程為準。
第七條:學生社團使用綜合教室與新生教室除應遵守本辦法之規定外,其他未盡事宜,依國立臺灣大學學務處學生活動中心場地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八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98年3月10日第256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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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管理本校綜合教室與新生教室供學生社團夜間使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綜合教室與新生教室夜間之使用除上課需求外,以學生社團之社務聚會、講習、座談為原則。非經核准,不得從事其他用途。
第三條:兩場地之開放日期為開學期間之週一至週五。新生教室之開放時段為晚間6點30分至10點。綜合教室之開放時段為晚間6點至10點。週六、星期例假日及寒暑假不開放。
第四條:綜合教室及新生教室供作學生社團夜間使用之場地、空調及設備之收費標準如附表所示。
第五條:嚴禁使用場地者未經繳費即擅自開啟空調及使用設備,違者除應補繳費用外,將視情節予以懲處。因不當使用而造成設備損壞或遺失設備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六條:每學期場地之開放登記借用,依學生活動中心管理組公佈之場地開放期程為準。
第七條:學生社團使用綜合教室與新生教室除應遵守本辦法之規定外,其他未盡事宜,依國立臺灣大學學務處學生活動中心場地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八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綜合教室收費表| 場地名稱 | 場地費 | 空調費 | 設備費 |
| 綜101 | 100 | 180 | 100 |
| 綜102 | |||
| 綜103 | 70 | 60 | 50 |
| 綜104 | |||
| 綜201 | 100 | 180 | 100 |
| 綜202 | |||
| 綜203 | 70 | 60 | 50 |
| 綜204 | |||
| 綜205 | |||
| 綜301 | 100 | 180 | 100 |
| 綜302 | |||
| 綜303 | 70 | 60 | 50 |
| 綜304 | |||
| 綜305 |
新生教室收費表
| 場地名稱 | 場地費 | 空調費 | 設備費 |
| 新102 | 200 | 不開放空調使用 | 200 |
| 新103 | 100 | 150 | |
| 新202 | |||
| 新203 | |||
| 新204 | |||
| 新302 | |||
| 新303 | |||
| 新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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