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借用場地程序
尋找適合所需用途、人數之尚無人使用之場地。
攜帶本校有效證件(學生證、教職員證),至活動中心辦公室。
自114.09.01起以社團名義臨時借用場地者,需攜帶社章且於登記表用印。
影印證件後填寫“臨時借用場地申請登記表”,即可使用場地。
 

臨時借用場地辦理時間地點

開館時間均可辦理。(請參閱開閉館時間
借用一活場地請至一活辦公室。
借用二活場地請至二活辦公室。



 

可辦理臨時借用之場地

個人臨借場地僅限二活504、606、706、1002、1012 室。
除了少數只限專案借用、必須親自填寫登記或洽詢及可自由使用之場地外,以下場館之場地均可辦理社團臨時借用。
 
辦理臨時場地借用注意事項

  1. 僅提供本校教職員工生臨時性排練會議討論等用途,若屬社團一般活動性質者,請依相關規則申請。
  2. 借用人須親持本校有效證件(學生證、教職員證)辦理,且一張證件限借用一個場地;自114.09.01起以社團名義臨時借用場地者,須攜帶社章並於登記表用印;如無社章,視為個人臨時借用場地。
  3. 本中心將視人數或活動內容借用場地,申請人不得要求指定場地。
  4. 活動人員須全數到齊,始得辦理借用。
  5. 只能借用當日的當時段,借用後須立即使用,且不能預約登記。
  6. 若場地已有社團登記但尚未使用,仍可辦理臨時借用。待該登記(並已辦妥場地確認)之社團進入場地使用時,便須將場地讓予該社團。
  7. 欲查詢場地是否已有社團登記,請進入「活動中心場地借用系統」,點選“場地狀況表”。
  8. 教職員師生個人臨時借用場地或登記個人練習室,適用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事務處學生活動中心違規使用場地處理規則第二條所訂違規使用場地之記點。每學期記點累計達三點者,該學期不得再臨時借用場地或登記個人練習室。如有遺失或人為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1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