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一、方式: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事務處學生活動中心違規使用場地處理規則」,配合本組每日巡場制度,若同學使用場地有違規情事,即按違規事由核實記點。
二、記點場地範圍:第一學生活動中心場地、第二學生活動中心3-10樓場地、夜間新生教學館及博雅教學館(依「國立臺灣大學新生教學館與博雅教學館學生社團夜間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提供使用的教室)。
三、違規停權通知:超過五點、十點、十五點時,本組即將違規日期、時段、事由及場地等細目,寄發通知信給社團,並副知社團指導老師。
(一)社團每學期記點累計達五點者,暫時停止網路登記場地權限,待繳交改善報告書後始復權。
(二)每學期記點累計達十點者,應停止網路登記場地權限,並公告於多媒體播放系統、公佈欄、網頁,待繳交改善報告書後始復權及撤除公告。
(三)每學期記點累計達十五點以上者 ,應停止網路登記場地權限,並公告於多媒體播放系統、公佈欄、網頁,且逕予停止下一學期借用場地權 限 。 社團得繳交改善報告書及申請愛校服務後復權及撤除公告。社團申請愛校服務每學期以一次為限。
四、愛校服務:違規達十五點,社團可自提愛校服務取代停權,惟所提內容須經活動中心認可且不能連續使用。
五、教職員師生個人臨時借用場地或登記個人練習室,適用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事務處學生活動中心違規使用場地處理規則第二條所訂違規使用場地之記點。每學期記點累計達三點者,該學期不得再臨時借用場地或登記個人練習室。如有遺失或人為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一、方式: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事務處學生活動中心違規使用場地處理規則」,配合本組每日巡場制度,若同學使用場地有違規情事,即按違規事由核實記點。
二、記點場地範圍:第一學生活動中心場地、第二學生活動中心3-10樓場地、夜間新生教學館及博雅教學館(依「國立臺灣大學新生教學館與博雅教學館學生社團夜間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提供使用的教室)。
三、違規停權通知:超過五點、十點、十五點時,本組即將違規日期、時段、事由及場地等細目,寄發通知信給社團,並副知社團指導老師。
(一)社團每學期記點累計達五點者,暫時停止網路登記場地權限,待繳交改善報告書後始復權。
(二)每學期記點累計達十點者,應停止網路登記場地權限,並公告於多媒體播放系統、公佈欄、網頁,待繳交改善報告書後始復權及撤除公告。
(三)每學期記點累計達十五點以上者 ,應停止網路登記場地權限,並公告於多媒體播放系統、公佈欄、網頁,且逕予停止下一學期借用場地權 限 。 社團得繳交改善報告書及申請愛校服務後復權及撤除公告。社團申請愛校服務每學期以一次為限。
四、愛校服務:違規達十五點,社團可自提愛校服務取代停權,惟所提內容須經活動中心認可且不能連續使用。
五、教職員師生個人臨時借用場地或登記個人練習室,適用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事務處學生活動中心違規使用場地處理規則第二條所訂違規使用場地之記點。每學期記點累計達三點者,該學期不得再臨時借用場地或登記個人練習室。如有遺失或人為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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