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使用场地处理规则”修正
违规使用场地处理规则 修正
学生活动中心98年学年度开始实施记点制,已经一个多学期了,检讨施行期间的记点情形,拟修改下列部分记点制内容。
如有其他修改意见,请于5/21以前提出,我们会开会讨论是否进行修正,若无重大修正,修正结果将于6/1公告。
自99学年度(99年8月1日)开始实施。
学生活动中心98年学年度开始实施记点制,已经一个多学期了,检讨施行期间的记点情形,拟修改下列部分记点制内容。
如有其他修改意见,请于5/21以前提出,我们会开会讨论是否进行修正,若无重大修正,修正结果将于6/1公告。
自99学年度(99年8月1日)开始实施。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活动中心违规使用场地处理规则修正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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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活动中心违规使用场地处理规则(以下称本规则)自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公布施行后。经施行一学期后发现有些规定应修改更为妥适,较能发挥教育之成效,拟具“违规使用场地处理规则”修正案,修正条文第二条、第三条。
修正条文 | 现行条文 | 说明 |
第一条 为使活动中心所管之场地能获得有效之运用,并保障其他场地借用者之权利,故特订定本规则。 | 第一条 为使活动中心所管之场地能获得有效之运用,并保障其他场地借用者之权利,故特订定本规则。 | 本条未修正。 |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之违规使用场地,包含下项所指事项: 一、借场却未申请核准或已获核准却未使用场地者者。每一时段记1点。 二、擅自让渡或交换已核准之场地给本校其他社团者。每一时段记1点。 三、场地未恢复原状(场地清洁未确,影响下一场次使用者权益、门窗未关好、桌椅混乱)。记0.5~1点。 四、擅自开启新生、综合教室未借用之设备或空调者。每一时段记3点。 五、擅自搬动未经核准借用之物品。记3点。 六、于禁止用餐之场地用餐者。记3点。 七、借用器材未准时归还或将器材携出至未经核准之场地者。记5点。 八、损坏场地原貌,活动结束后未予复原者。记3点。 九、未借用场地而私自闯入使用者。每一时段记5点。 十、穿鞋进入木质地板教室者(干净之软底舞鞋除外)。记3点。 十一、申请内容与使用现况不符,且现况包含校外活动或商业活动者。每一时段记8点。 十二、故意破坏现场设备者。记10点。 十三、活动结束未关闭灯光、空调开关,记0.5~1点。 十四、活动逾时,以致影响下一时段使用人或闭馆时间者。 已逾时,经劝导立即离开者,记1点。 逾时超过15分钟者,活动仍在进行者,记3点。 逾时超过30分钟者,活动仍在进行者,记7点。 逾时超过45分钟者,活动仍在进行者,记10点。 犯上述违规事项,若经劝导仍不改善者。依情节轻重,记1至10点。 |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之违规使用场地,包含下项所指事项: 一、借场却未申请核准或已获核准却未使用场地者者。每一时段记一点。 二、擅自让渡或交换已核准之场地给本校其他社团者。每一时段记一点。 三、场地清洁未确实,影响下一场次使用者权益。记一点。 四、擅自开启新生、综合教室未借用之设备或空调者。每一时段记一点。 五、擅自搬动未经核准借用之物品。记三点。 六、于禁止用餐之场地用餐者。记三点。 七、借用器材未准时归还或将器材携出至未经核准之场地者。记五点。 八、损坏场地原貌,活动结束后未予复原者。记五点。 九、未借用场地而私自闯入使用者。每一时段记五点。 十、穿鞋进入木质地板教室者(干净之软底舞鞋除外)。记五点。 十一、申请内容与使用现况不符,且现况包含校外活动或商业活动者。每一时段记十点。 十二、故意破坏现场设备者。记十点。 十三、活动逾时,以致影响下一时段使用人或闭馆时间者。 已逾时,经劝导立即离开者,记一点。 逾时超过15分钟者,活动仍在进行者,记五点。 逾时超过30分钟者,活动仍在进行者,记十点。 逾时超过45分钟者,活动仍在进行者,记十五点。 犯上述违规事项,若经劝导仍不改善者。依情节轻重,记一至十点。 |
修改原因: 第二条第3点:后半段桌椅未恢复原状、门窗未关好,若依第二条第八项处理,处罚程度有点太重,但若不记点社团未能恢复桌椅原状,将影响下一时段社团之使用,未关好门窗,将无法厘清,使用社团是否将场地恢复原状,因此独立出来,违规时记0.5~1点。 第二条第十三点:因为现在台大力行节能减碳,为了使各单位能更加落实节能,本校各单位(含活动中心)均必需自行负担部分电费,若同学再不能配合节能减碳,势必会走向所有场地均需收费使用之路,因此希望能增加节能相关部分之记点规则,共同努力推动节能减碳。 第二条第八、十、十一、十四点:记点制的精神在教育,在让同学学会互相尊重、体谅,因此修改记点幅度,尽量避免让社团在一、二次违规,即达十五点停权。 国字小写改为阿拉伯数字 |
第三条 每学期记点达5点者,暂时停止网路登记场地权限,待缴交改善报告书后始复权。 每学期记点达10点者,暂时停止网路登记场地权限,并公告于一活之多媒体播放系统、公布栏、网页,待缴交改善报告书后始复权及撤除公告。 社团每学期记点达15点者,迳予停止下一学期借用场地权利。 记点纪录每学期重新归零。 每学期之起迄时间,依校行事历公告之时间。 |
第三条 每学期记点达五点者,暂时停止网路登记场地权限,待缴交改善报告书后始复权。 每学期记点达十点者,暂时停止网路登记场地权限,并公告于一活之多媒体播放系统、公布栏、网页,待缴交改善报告书后始复权及撤除公告。 社团每学期记点达十五点者,迳予停止下一学期借用场地权利。 记点纪录每学期重新归零。 |
修正原因 第三条:明定记点制之起迄时间。 国字小写改为阿拉伯数字 |
第四条 活动中心礼堂之使用,除依第二条规定记点外,若有以下情事发生者,在下学年度之礼堂场地协调会中,将被列入第二顺位名单: 一、观众未于晚间十点前全部离开礼堂之情形 二、因活动布置等相关因素,造成影响下一时段使用者之情形。 |
第四条 活动中心礼堂之使用,除依第二条规定记点外,若有以下情事发生者,在下学年度之礼堂场地协调会中,将被列入第二顺位名单: 一、观众未于晚间十点前全部离开礼堂之情形 二、因活动布置等相关因素,造成影响下一时段使用者之情形。 |
本条未修正。 |
第五条 如临时有事需取消已获核准之场地,最迟需于使用场地之前七日至活动中心进行取消(如借用10号之场地,最迟需于3号取消),每取消一时段之场地,记0.3点。如于活动七日内方进行取消者,每取消一时段之场地,记0.5点。 | 第五条 如临时有事需取消已获核准之场地,最迟需于使用场地之前七日至活动中心进行取消(如借用10号之场地,最迟需于3号取消),每取消一时段之场地,记0.3点。如于活动七日内方进行取消者,每取消一时段之场地,记0.5点。 | 本条未修正。 |
第六条 记点达5点、10点、15点者,将透过社团活动资讯系统,寄发停权通知至社团负责人所登记之电子邮件信箱。 | 第六条 记点达五点、十点、十五点者,将透过社团活动资讯系统,寄发停权通知至社团负责人所登记之电子邮件信箱。 | 国字小写改为阿拉伯数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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