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使用場地處理規則”修正
違規使用場地處理規則 修正
學生活動中心98年學年度開始實施記點制,已經一個多學期了,檢討施行期間的記點情形,擬修改下列部分記點制內容。
如有其他修改意見,請於5/21以前提出,我們會開會討論是否進行修正,若無重大修正,修正結果將於6/1公告。
自99學年度(99年8月1日)開始實施。
學生活動中心98年學年度開始實施記點制,已經一個多學期了,檢討施行期間的記點情形,擬修改下列部分記點制內容。
如有其他修改意見,請於5/21以前提出,我們會開會討論是否進行修正,若無重大修正,修正結果將於6/1公告。
自99學年度(99年8月1日)開始實施。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活動中心違規使用場地處理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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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活動中心違規使用場地處理規則(以下稱本規則)自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公布施行後。經施行一學期後發現有些規定應修改更為妥適,較能發揮教育之成效,擬具「違規使用場地處理規則」修正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一條 為使活動中心所管之場地能獲得有效之運用,並保障其他場地借用者之權利,故特訂定本規則。 | 第一條 為使活動中心所管之場地能獲得有效之運用,並保障其他場地借用者之權利,故特訂定本規則。 | 本條未修正。 |
第二條 本規則所指之違規使用場地,包含下項所指事項: 一、借場卻未申請核准或已獲核准卻未使用場地者者。每一時段記1點。 二、擅自讓渡或交換已核准之場地給本校其他社團者。每一時段記1點。 三、場地未恢復原狀(場地清潔未確,影響下一場次使用者權益、門窗未關好、桌椅混亂)。記0.5~1點。 四、擅自開啟新生、綜合教室未借用之設備或空調者。每一時段記3點。 五、擅自搬動未經核准借用之物品。記3點。 六、於禁止用餐之場地用餐者。記3點。 七、借用器材未準時歸還或將器材攜出至未經核准之場地者。記5點。 八、損壞場地原貌,活動結束後未予復原者。記3點。 九、未借用場地而私自闖入使用者。每一時段記5點。 十、穿鞋進入木質地板教室者(乾淨之軟底舞鞋除外)。記3點。 十一、申請內容與使用現況不符,且現況包含校外活動或商業活動者。每一時段記8點。 十二、故意破壞現場設備者。記10點。 十三、活動結束未關閉燈光、空調開關,記0.5~1點。 十四、活動逾時,以致影響下一時段使用人或閉館時間者。 已逾時,經勸導立即離開者,記1點。 逾時超過15分鐘者,活動仍在進行者,記3點。 逾時超過30分鐘者,活動仍在進行者,記7點。 逾時超過45分鐘者,活動仍在進行者,記10點。 犯上述違規事項,若經勸導仍不改善者。依情節輕重,記1至10點。 |
第二條 本規則所指之違規使用場地,包含下項所指事項: 一、借場卻未申請核准或已獲核准卻未使用場地者者。每一時段記一點。 二、擅自讓渡或交換已核准之場地給本校其他社團者。每一時段記一點。 三、場地清潔未確實,影響下一場次使用者權益。記一點。 四、擅自開啟新生、綜合教室未借用之設備或空調者。每一時段記一點。 五、擅自搬動未經核准借用之物品。記三點。 六、於禁止用餐之場地用餐者。記三點。 七、借用器材未準時歸還或將器材攜出至未經核准之場地者。記五點。 八、損壞場地原貌,活動結束後未予復原者。記五點。 九、未借用場地而私自闖入使用者。每一時段記五點。 十、穿鞋進入木質地板教室者(乾淨之軟底舞鞋除外)。記五點。 十一、申請內容與使用現況不符,且現況包含校外活動或商業活動者。每一時段記十點。 十二、故意破壞現場設備者。記十點。 十三、活動逾時,以致影響下一時段使用人或閉館時間者。 已逾時,經勸導立即離開者,記一點。 逾時超過15分鐘者,活動仍在進行者,記五點。 逾時超過30分鐘者,活動仍在進行者,記十點。 逾時超過45分鐘者,活動仍在進行者,記十五點。 犯上述違規事項,若經勸導仍不改善者。依情節輕重,記一至十點。 |
修改原因: 第二條第3點:後半段桌椅未恢復原狀、門窗未關好,若依第二條第八項處理,處罰程度有點太重,但若不記點社團未能恢復桌椅原狀,將影響下一時段社團之使用,未關好門窗,將無法釐清,使用社團是否將場地恢復原狀,因此獨立出來,違規時記0.5~1點。 第二條第十三點:因為現在台大力行節能減碳,為了使各單位能更加落實節能,本校各單位(含活動中心)均必需自行負擔部分電費,若同學再不能配合節能減碳,勢必會走向所有場地均需收費使用之路,因此希望能增加節能相關部分之記點規則,共同努力推動節能減碳。 第二條第八、十、十一、十四點:記點制的精神在教育,在讓同學學會互相尊重、體諒,因此修改記點幅度,儘量避免讓社團在一、二次違規,即達十五點停權。 國字小寫改為阿拉伯數字 |
第三條 每學期記點達5點者,暫時停止網路登記場地權限,待繳交改善報告書後始復權。 每學期記點達10點者,暫時停止網路登記場地權限,並公告於一活之多媒體播放系統、公佈欄、網頁,待繳交改善報告書後始復權及撤除公告。 社團每學期記點達15點者,逕予停止下一學期借用場地權利。 記點紀錄每學期重新歸零。 每學期之起迄時間,依校行事曆公告之時間。 |
第三條 每學期記點達五點者,暫時停止網路登記場地權限,待繳交改善報告書後始復權。 每學期記點達十點者,暫時停止網路登記場地權限,並公告於一活之多媒體播放系統、公佈欄、網頁,待繳交改善報告書後始復權及撤除公告。 社團每學期記點達十五點者,逕予停止下一學期借用場地權利。 記點紀錄每學期重新歸零。 |
修正原因 第三條:明定記點制之起迄時間。 國字小寫改為阿拉伯數字 |
第四條 活動中心禮堂之使用,除依第二條規定記點外,若有以下情事發生者,在下學年度之禮堂場地協調會中,將被列入第二順位名單: 一、觀眾未於晚間十點前全部離開禮堂之情形 二、因活動佈置等相關因素,造成影響下一時段使用者之情形。 |
第四條 活動中心禮堂之使用,除依第二條規定記點外,若有以下情事發生者,在下學年度之禮堂場地協調會中,將被列入第二順位名單: 一、觀眾未於晚間十點前全部離開禮堂之情形 二、因活動佈置等相關因素,造成影響下一時段使用者之情形。 |
本條未修正。 |
第五條 如臨時有事需取消已獲核准之場地,最遲需於使用場地之前七日至活動中心進行取消(如借用10號之場地,最遲需於3號取消),每取消一時段之場地,記0.3點。如於活動七日內方進行取消者,每取消一時段之場地,記0.5點。 | 第五條 如臨時有事需取消已獲核准之場地,最遲需於使用場地之前七日至活動中心進行取消(如借用10號之場地,最遲需於3號取消),每取消一時段之場地,記0.3點。如於活動七日內方進行取消者,每取消一時段之場地,記0.5點。 | 本條未修正。 |
第六條 記點達5點、10點、15點者,將透過社團活動資訊系統,寄發停權通知至社團負責人所登記之電子郵件信箱。 | 第六條 記點達五點、十點、十五點者,將透過社團活動資訊系統,寄發停權通知至社團負責人所登記之電子郵件信箱。 | 國字小寫改為阿拉伯數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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