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国立台湾大学综合教室学生社团夜间使用管理办法”

国立台湾大学综合教室与新生教室学生社团夜间使用管理办法

民国89年1月18日第2138次行政会议通过

民国98年3月10日第2565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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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管理本校综合教室与新生教室供学生社团夜间使用,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教室与新生教室夜间之使用除上课需求外,以学生社团之社务聚会、讲习、座谈为原则。非经核准,不得从事其他用途。

第三条:两场地之开放日期为开学期间之周一至周五。新生教室之开放时段为晚间6点30分至10点。综合教室之开放时段为晚间6点至10点。周六、星期例假日及寒暑假不开放。

第四条:综合教室及新生教室供作学生社团夜间使用之场地、空调及设备之收费标准如附表所示。

第五条:严禁使用场地者未经缴费即擅自开启空调及使用设备,违者除应补缴费用外,将视情节予以惩处。因不当使用而造成设备损坏或遗失设备者,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每学期场地之开放登记借用,依学生活动中心管理组公布之场地开放期程为准。

第七条:学生社团使用综合教室与新生教室除应遵守本办法之规定外,其他未尽事宜,依国立台湾大学学务处学生活动中心场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八条:本办法经行政会议通过后,自发布日施行。
 

附表:

综合教室收费表
场地名称 场地费 空调费 设备费
综101 100 180 100
综102
综103 70 60 50
综104
综201 100 180 100
综202
综203 70 60 50
综204
综205
综301 100 180 100
综302
综303 70 60 50
综304
综305

 
新生教室收费表
场地名称 场地费 空调费 设备费
新102 200 不开放空调使用 200
新103 100 150
新202
新203
新204
新302
新303
新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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