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事務處學生活動中心固定排練場地使用規則
100.03.30 99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會議通過
102.11.11 102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修正通過
114.11.03 114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輔導委員會會議通過
114.11.19 發布修正法規名稱及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條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下稱本校)學生事務處學生活動管理組(下稱本組)為協助本校音樂性、舞蹈性、武術性、戲劇性等需仰賴特定場地方得進行固定練習之學生或教職員社團,訂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事務處學生活動中心固定排練場地使用規則(下稱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學生社團,係指當學期完成本校課外活動指導組社團登記之學生社團。
本規則所稱教職員社團,係指隸屬國立臺灣大學教職員工文康活動推行委員會之分會。
第三條 固定排練每學期開放申請一次,申請期限依本校學生活動中心管理組(下稱本組)公告,申請內容以正式社課為限,場地衝突處理以協調為主,抽籤為輔。
社團應於本組公告期限內提出活動申請並完成場地核可。如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者,本組將開放該時段場地給其他社團上網借用。
第四條 學生社團可申請學期間每週四小時之固定排練場地,不包括寒、暑假。但於場地空間許可下,開放學生社團申請第二時段固定排練場地(以四小時為限),申請條件如下:
一、申請第二時段固定排練之學生社團,必須連續完成四個學期之固定排練。
二、當學期違規達十五點以上之學生社團,不得申請次學期第二時段固定排練。
三、第二時段固定排練場地如有衝突,依積分評定序位,申請學生社團若積分相同,則以協調為主,抽籤為輔。積分計算係參考前一學年學生社團評鑑之成果,特優即六分、優等即四分、甲等即二分,並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活動中心違規使用場地處理規則之記點狀況,點數結算當學期至固定排練協調會前一天,違規幾點,即扣幾分。
學生社團申請固定排練場地如連續二學期提出後未完成場地核可程序,取消次一學期申請固定排練場地資格。
第五條 教職員社團每週可申請週一至週五中午固定排練場地,以一時段為限,可開放借用之場地依本組公告。場地衝突處理以協調為主,抽籤為輔。
於場地空間許可下,開放教職員社團申請第二時段固定排練場地(以一時段為限),申請條件如下:
一、申請第二時段固定排練之社團,必須連續完成四個學期之固定排練。
二、當學期違規達十五點以上之教職員社團,不得申請次學期第二時段固定排練。
教職員社團使用場地有違規情形,準用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事務處學生活動中心違規使用場地處理規則處理。
第六條 核可之固定排練場地如遇假日、休館、重大校務活動,則場地暫停使用。
第七條 本規則經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輔導委員會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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