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国立台湾大学学务处学生活动中心场地管理办法”

民国87年9月22日第2073次行政会议通过

民国88年5月11日第2103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民国90年1月2日第2178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民国90年4月10日第2190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民国92年5月20日第2293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民国94年3月15日第2379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民国99年7月5日第2630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民国106年6月20日第2953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第一条 为管理本校学生活动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场地,使其充分发挥应有之功能,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中心之场地包括怡仁堂、展示室、阅览室、练习室、储藏室、舞蹈排练室、戏剧排练室、音乐排练室、工作室、排演室及社团办公室等。
凡借用第一项之场地者,本中心管理组得酌收场地管理费,其收费标准如附表。

第三条 本中心之场地以提供学术、艺文、庆典、集会或学生社团活动为原则,非经核准不得从事其他用途。

第四条 本中心之场地以提供本校学生社团、行政单位及教学单位借用为原则。
校外单位借用之申请,于不影响前项使用时,得核准之。

第五条 本校行政单位因公务上遇有特殊情形,经本校行政程序核准得优先使用本中心之场地时,原借用单位缴交之费用应无息退还或延期使用。

第六条 借用单位之申请经核准后,于借用期间,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因素外,不得申请延期或要求退费。

第七条 校内或校外单位借用本中心场地期间,车辆如需进入本校校区时,应事先依规定申请进入,并依指示停放。

第八条 校内单位及学生社团借用本场地应以书面叙明活动之性质及内容;校外单位应以单位公函方式提出申请。
前项申请应于规定时间内,向本中心管理组提出,经审查核准后,应于七天内,完成借用手续,并缴清费用,方得借用。但情形特殊经签准核可者,不在此限。
 
第九条 本中心场地之开放时间:

一、平常期间:周一至周日为上午八时至下午十时。
二、寒暑假期间:周一至周五上午八时至下午五时。周六及周日休馆。
三、国定假日休馆。
四、元旦、春节、温书假比照本校行事历休馆。 

前项一、二、三、四款未开放时间,需使用本中心场地者,应经签准核可。但场地费另加收每一时段5,000元;若因学务处公务特殊需要,除场地费外支付值班人员加班费。

第十条 借用单位于借用场地时除应遵守各该场地应注意事项外,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政府法令及本校校规。
二、 使用事实应与申请内容相符。
三、 不得损坏场地之各项设施。
四、 未经许可不得张贴海报、宣传标语,或因办理选举而设投票所。
五、 各场地全面实施禁烟。
六、 表演舞台不得使用吊具,亦不得于舞台地板拉道具或任意敲打。
七、 不得携带鞭炮、火烛等易燃物或爆裂物及其他危险物品进入本中心各场地或使用之。
八、 借用单位应于借用期间内布置场地,借用后应回复原状。
九、 借用单位自行使用之各项器材、应于借用期间结束后理清,本中心管理组不负保管之责。
十、 借用申请经核准后,不得任意转借其他单位使用。
十一、社团配用之社团办公室,若不能善加使用,本组有权收回,另配其他社团。 

前项所指各项场地之应行注意事项,由本中心管理组依权责订定,经学务长核可后实施。

第十一条 借用单位之申请经核准后,无正当理由放弃达两次以上者,该学年度不得再行申请。
借用单位如违反本办法之规定者,本中心得随时中止出借,并于一年内停止该单位对于本中心各项场地借用之申请,情节重大或涉及不法者,则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借用单位应善加使用本中心各项器材或设备。因使用不当造成毁损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本中心场地之各项设备或器材,于借用单位使用前即已产生瑕疵或毁损者,借用单位应即告知本中心管理组予以处理。因疏于告知仍继续使用致损害发生或扩大者,应由借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行政会议通过后,自发布日施行。
 
附表:场地收费标准
国立台湾大学学务处学生活动中心场地借用收费标准
第一学生活动中心﹝通称:一活﹞
借用项目 每时段收费金额 备注
学生社团暨学务处各单位
校内单位    

校外单位    

合办性质    
怡仁堂 3,800元 19,000元 38,000元 28,000元 含基本照明、3支无线麦克风及冷气,彩排6折收费。
怡仁堂影音设备 投影设备 500元 1,000元 2,000元 1,500元 1.投影设备含投影机、投影幕、舞台两侧电视墙及门口电视。
2.彩排6折收费。
 
音控设备 1,200元 2,000元 4,000元 2,500元
灯光设备 2,000元 3,000元 5,000元 4,000元
103展示室 免费 1,200元 3,400元 2,200元 校内单位未开冷气6折收费
104展示室 免费 1,200元 3,400元 2,200元
202展示室 免费 1,200元 3,400元 2,200元
211排演室 免费 500元 3,000元 2,000元 (12:00—13:20)、(18:00—19:45)、(20:00—21:45)之时段6折收费
213排演室 免费 500元 3,000元 2,000元
文艺展示室 免费 2,200元 5,400元 3,700元 时段以日计,借用超过1周打8折
232钢琴室 200元 不予借用 不予借用 不予借用 限本校学生借用,每周使用4小时,时段以月计
232钢琴室 200元 不予借用 不予借用 不予借用 
附记 一、会场内禁止抽烟及进食(饮料、用膳)。但103、104、202之场地因会议需要用餐者,应事先提出申请,使用完毕须负责场地清洁工作。
二、借用场地作业流程:
(一)学生社团上网登记,一般活动经课外组审核通过后,至一活办公室缴费完成场地确认;社内活动,迳至一活办公室缴费完成场地确认。
(二)其他单位以公文向本中心提出申请,核准后于七天内缴清费用,完成借用手续。
(三)缴费请于周一至周五08:00—15:00(中午不休息)前至一活办公室办理。
三、场地借用时间,每日分为(08:30—12:00)、(13:00—16:30)、(18:00—21:30)三个时段;211、213排练室分为(08:00—11:30)、(12:00—13:20)、(13:30—16:40)、(18:00—19:45)、(20:00—21:45)五个时段。
四、收费以每一时段为计算标准,缴费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00~15:00(一活办公室)。
五、怡仁堂逾时使用,每半小时加收场地费1,500元,不足半小时以半小时计。逾时使用最迟不得超过当日23时。
六、学生社团举办收费之营队、展售及售票之活动,应比照校内单位收费。
七、校外单位借用之范围以本表所列者为限。
八、依据本办法借用怡仁堂者,应购买台湾大学专用垃圾袋处理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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