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国立台湾大学学务处学生活动中心场地管理办法”
民国87年9月22日第2073次行政会议通过
民国88年5月11日第2103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民国90年1月2日第2178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民国90年4月10日第2190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民国92年5月20日第2293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民国94年3月15日第2379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民国99年7月5日第2630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民国106年6月20日第2953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民国88年5月11日第2103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民国90年1月2日第2178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民国90年4月10日第2190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民国92年5月20日第2293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民国94年3月15日第2379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民国99年7月5日第2630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民国106年6月20日第2953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第一条 为管理本校学生活动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场地,使其充分发挥应有之功能,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中心之场地包括怡仁堂、展示室、阅览室、练习室、储藏室、舞蹈排练室、戏剧排练室、音乐排练室、工作室、排演室及社团办公室等。
凡借用第一项之场地者,本中心管理组得酌收场地管理费,其收费标准如附表。
第三条 本中心之场地以提供学术、艺文、庆典、集会或学生社团活动为原则,非经核准不得从事其他用途。
第四条 本中心之场地以提供本校学生社团、行政单位及教学单位借用为原则。
校外单位借用之申请,于不影响前项使用时,得核准之。
第五条 本校行政单位因公务上遇有特殊情形,经本校行政程序核准得优先使用本中心之场地时,原借用单位缴交之费用应无息退还或延期使用。
第六条 借用单位之申请经核准后,于借用期间,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因素外,不得申请延期或要求退费。
第七条 校内或校外单位借用本中心场地期间,车辆如需进入本校校区时,应事先依规定申请进入,并依指示停放。
第八条 校内单位及学生社团借用本场地应以书面叙明活动之性质及内容;校外单位应以单位公函方式提出申请。
前项申请应于规定时间内,向本中心管理组提出,经审查核准后,应于七天内,完成借用手续,并缴清费用,方得借用。但情形特殊经签准核可者,不在此限。
第二条 本中心之场地包括怡仁堂、展示室、阅览室、练习室、储藏室、舞蹈排练室、戏剧排练室、音乐排练室、工作室、排演室及社团办公室等。
凡借用第一项之场地者,本中心管理组得酌收场地管理费,其收费标准如附表。
第三条 本中心之场地以提供学术、艺文、庆典、集会或学生社团活动为原则,非经核准不得从事其他用途。
第四条 本中心之场地以提供本校学生社团、行政单位及教学单位借用为原则。
校外单位借用之申请,于不影响前项使用时,得核准之。
第五条 本校行政单位因公务上遇有特殊情形,经本校行政程序核准得优先使用本中心之场地时,原借用单位缴交之费用应无息退还或延期使用。
第六条 借用单位之申请经核准后,于借用期间,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因素外,不得申请延期或要求退费。
第七条 校内或校外单位借用本中心场地期间,车辆如需进入本校校区时,应事先依规定申请进入,并依指示停放。
第八条 校内单位及学生社团借用本场地应以书面叙明活动之性质及内容;校外单位应以单位公函方式提出申请。
前项申请应于规定时间内,向本中心管理组提出,经审查核准后,应于七天内,完成借用手续,并缴清费用,方得借用。但情形特殊经签准核可者,不在此限。
第九条 本中心场地之开放时间:
一、平常期间:周一至周日为上午八时至下午十时。
二、寒暑假期间:周一至周五上午八时至下午五时。周六及周日休馆。
三、国定假日休馆。
四、元旦、春节、温书假比照本校行事历休馆。
前项一、二、三、四款未开放时间,需使用本中心场地者,应经签准核可。但场地费另加收每一时段5,000元;若因学务处公务特殊需要,除场地费外支付值班人员加班费。
第十条 借用单位于借用场地时除应遵守各该场地应注意事项外,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政府法令及本校校规。
二、 使用事实应与申请内容相符。
三、 不得损坏场地之各项设施。
四、 未经许可不得张贴海报、宣传标语,或因办理选举而设投票所。
五、 各场地全面实施禁烟。
六、 表演舞台不得使用吊具,亦不得于舞台地板拉道具或任意敲打。
七、 不得携带鞭炮、火烛等易燃物或爆裂物及其他危险物品进入本中心各场地或使用之。
八、 借用单位应于借用期间内布置场地,借用后应回复原状。
九、 借用单位自行使用之各项器材、应于借用期间结束后理清,本中心管理组不负保管之责。
十、 借用申请经核准后,不得任意转借其他单位使用。
十一、社团配用之社团办公室,若不能善加使用,本组有权收回,另配其他社团。
前项所指各项场地之应行注意事项,由本中心管理组依权责订定,经学务长核可后实施。
第十一条 借用单位之申请经核准后,无正当理由放弃达两次以上者,该学年度不得再行申请。
借用单位如违反本办法之规定者,本中心得随时中止出借,并于一年内停止该单位对于本中心各项场地借用之申请,情节重大或涉及不法者,则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借用单位应善加使用本中心各项器材或设备。因使用不当造成毁损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本中心场地之各项设备或器材,于借用单位使用前即已产生瑕疵或毁损者,借用单位应即告知本中心管理组予以处理。因疏于告知仍继续使用致损害发生或扩大者,应由借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行政会议通过后,自发布日施行。
一、平常期间:周一至周日为上午八时至下午十时。
二、寒暑假期间:周一至周五上午八时至下午五时。周六及周日休馆。
三、国定假日休馆。
四、元旦、春节、温书假比照本校行事历休馆。
前项一、二、三、四款未开放时间,需使用本中心场地者,应经签准核可。但场地费另加收每一时段5,000元;若因学务处公务特殊需要,除场地费外支付值班人员加班费。
第十条 借用单位于借用场地时除应遵守各该场地应注意事项外,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政府法令及本校校规。
二、 使用事实应与申请内容相符。
三、 不得损坏场地之各项设施。
四、 未经许可不得张贴海报、宣传标语,或因办理选举而设投票所。
五、 各场地全面实施禁烟。
六、 表演舞台不得使用吊具,亦不得于舞台地板拉道具或任意敲打。
七、 不得携带鞭炮、火烛等易燃物或爆裂物及其他危险物品进入本中心各场地或使用之。
八、 借用单位应于借用期间内布置场地,借用后应回复原状。
九、 借用单位自行使用之各项器材、应于借用期间结束后理清,本中心管理组不负保管之责。
十、 借用申请经核准后,不得任意转借其他单位使用。
十一、社团配用之社团办公室,若不能善加使用,本组有权收回,另配其他社团。
前项所指各项场地之应行注意事项,由本中心管理组依权责订定,经学务长核可后实施。
第十一条 借用单位之申请经核准后,无正当理由放弃达两次以上者,该学年度不得再行申请。
借用单位如违反本办法之规定者,本中心得随时中止出借,并于一年内停止该单位对于本中心各项场地借用之申请,情节重大或涉及不法者,则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借用单位应善加使用本中心各项器材或设备。因使用不当造成毁损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本中心场地之各项设备或器材,于借用单位使用前即已产生瑕疵或毁损者,借用单位应即告知本中心管理组予以处理。因疏于告知仍继续使用致损害发生或扩大者,应由借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行政会议通过后,自发布日施行。
附表:场地收费标准
国立台湾大学学务处学生活动中心场地借用收费标准 | ||||||||
第一学生活动中心﹝通称:一活﹞ | ||||||||
借用项目 | 每时段收费金额 | 备注 | ||||||
学生社团暨学务处各单位 | 校内单位 |
校外单位 |
合办性质 |
|||||
怡仁堂 | 3,800元 | 19,000元 | 38,000元 | 28,000元 | 含基本照明、3支无线麦克风及冷气,彩排6折收费。 | |||
怡仁堂影音设备 | 投影设备 | 500元 | 1,000元 | 2,000元 | 1,500元 | 1.投影设备含投影机、投影幕、舞台两侧电视墙及门口电视。 2.彩排6折收费。 |
||
音控设备 | 1,200元 | 2,000元 | 4,000元 | 2,500元 | ||||
灯光设备 | 2,000元 | 3,000元 | 5,000元 | 4,000元 | ||||
103展示室 | 免费 | 1,200元 | 3,400元 | 2,200元 | 校内单位未开冷气6折收费 | |||
104展示室 | 免费 | 1,200元 | 3,400元 | 2,200元 | ||||
202展示室 | 免费 | 1,200元 | 3,400元 | 2,200元 | ||||
211排演室 | 免费 | 500元 | 3,000元 | 2,000元 | (12:00—13:20)、(18:00—19:45)、(20:00—21:45)之时段6折收费 | |||
213排演室 | 免费 | 500元 | 3,000元 | 2,000元 | ||||
文艺展示室 | 免费 | 2,200元 | 5,400元 | 3,700元 | 时段以日计,借用超过1周打8折 | |||
232钢琴室 | 200元 | 不予借用 | 不予借用 | 不予借用 | 限本校学生借用,每周使用4小时,时段以月计 | |||
232钢琴室 | 200元 | 不予借用 | 不予借用 | 不予借用 | ||||
附记 | 一、会场内禁止抽烟及进食(饮料、用膳)。但103、104、202之场地因会议需要用餐者,应事先提出申请,使用完毕须负责场地清洁工作。 二、借用场地作业流程: (一)学生社团上网登记,一般活动经课外组审核通过后,至一活办公室缴费完成场地确认;社内活动,迳至一活办公室缴费完成场地确认。 (二)其他单位以公文向本中心提出申请,核准后于七天内缴清费用,完成借用手续。 (三)缴费请于周一至周五08:00—15:00(中午不休息)前至一活办公室办理。 三、场地借用时间,每日分为(08:30—12:00)、(13:00—16:30)、(18:00—21:30)三个时段;211、213排练室分为(08:00—11:30)、(12:00—13:20)、(13:30—16:40)、(18:00—19:45)、(20:00—21:45)五个时段。 四、收费以每一时段为计算标准,缴费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00~15:00(一活办公室)。 五、怡仁堂逾时使用,每半小时加收场地费1,500元,不足半小时以半小时计。逾时使用最迟不得超过当日23时。 六、学生社团举办收费之营队、展售及售票之活动,应比照校内单位收费。 七、校外单位借用之范围以本表所列者为限。 八、依据本办法借用怡仁堂者,应购买台湾大学专用垃圾袋处理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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