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後「國立臺灣大學學務處學生活動中心場地管理辦法」
依據:本案經提106年6月20日第2953次行政會議通過。
公告事項:
一、本次修正條文第二條,修正內容為「大禮堂」更名為「怡仁堂」、調整附表:場地收費標準及增列附表附記「八、依據本辦法借用怡仁堂者,應購買臺灣大學專用垃圾袋處理一般垃圾,垃圾應自行確實分類且回收。場地清理完畢後,經場地管理人員驗收合格後,始得離去。」。
二、「國立臺灣大學學務處學生活動中心場地管理辦法」如附件,本次修正條文,配合場地開放期程,自106年9月11日起施行。
國立臺灣大學學務處學生活動中心場地管理辦法
民國87年9月22日第2073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88年5月11日第210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0年1月2日第217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0年4月10日第219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2年5月20日第229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4年3月15日第237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7月5日第263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6月20日第295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管理本校學生活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場地,使其充分發揮應有之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之場地包括怡仁堂、展示室、閱覽室、練習室、儲藏室、舞蹈排練室、戲劇排練室、音樂排練室、工作室、排演室及社團辦公室等。
凡借用第一項之場地者,本中心管理組得酌收場地管理費,其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三條 本中心之場地以提供學術、藝文、慶典、集會或學生社團活動為原則,非經核准不得從事其他用途。
第四條 本中心之場地以提供本校學生社團、行政單位及教學單位借用為原則。
校外單位借用之申請,於不影響前項使用時,得核准之。
第五條 本校行政單位因公務上遇有特殊情形,經本校行政程序核准得優先使用本中心之場地時,原借用單位繳交之費用應無息退還或延期使用。
第六條 借用單位之申請經核准後,於借用期間,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因素外,不得申請延期或要求退費。
第七條 校內或校外單位借用本中心場地期間,車輛如需進入本校校區時,應事先依規定申請進入,並依指示停放。
第八條 校內單位及學生社團借用本場地應以書面敘明活動之性質及內容;校外單位應以單位公函方式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應於規定時間內,向本中心管理組提出,經審查核准後,應於七天內,完成借用手續,並繳清費用,方得借用。但情形特殊經簽准核可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本中心場地之開放時間:
一、平常期間:週一至週日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十時。
二、寒暑假期間: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週六及週日休館。
三、國定假日休館。
四、元旦、春節、溫書假比照本校行事曆休館。
前項一、二、三、四款未開放時間,需使用本中心場地者,應經簽准核可。但場地費另加收每一時段5,000元;若因學務處公務特殊需要,除場地費外支付值班人員加班費。
第十條 借用單位於借用場地時除應遵守各該場地應注意事項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政府法令及本校校規。
二、 使用事實應與申請內容相符。
三、 不得損壞場地之各項設施。
四、 未經許可不得張貼海報、宣傳標語,或因辦理選舉而設投票所。
五、 各場地全面實施禁煙。
六、 表演舞台不得使用吊具,亦不得於舞台地板拉道具或任意敲打。
七、 不得攜帶鞭炮、火燭等易燃物或爆裂物及其他危險物品進入本中心各場地或使用之。
八、 借用單位應於借用期間內佈置場地,借用後應回復原狀。
九、 借用單位自行使用之各項器材、應於借用期間結束後理清,本中心管理組不負保管之責。
十、 借用申請經核准後,不得任意轉借其他單位使用。
十一、社團配用之社團辦公室,若不能善加使用,本組有權收回,另配其他社團。
前項所指各項場地之應行注意事項,由本中心管理組依權責訂定,經學務長核可後實施。
第十一條 借用單位之申請經核准後,無正當理由放棄達兩次以上者,該學年度不得再行申請。
借用單位如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本中心得隨時中止出借,並於一年內停止該單位對於本中心各項場地借用之申請,情節重大或涉及不法者,則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借用單位應善加使用本中心各項器材或設備。因使用不當造成毀損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中心場地之各項設備或器材,於借用單位使用前即已產生瑕疵或毀損者,借用單位應即告知本中心管理組予以處理。因疏於告知仍繼續使用致損害發生或擴大者,應由借用單位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國立臺灣大學學務處學生活動中心場地借用收費標準 | ||||||
第一學生活動中心﹝通稱:一活﹞ | ||||||
借用項目 | 每時段收費金額 | 備註 | ||||
學生社團暨學務處各單位 | 校內單位 | 校外單位 | 合辦性質 | |||
怡仁堂 | 3,800元 | 19,000元 | 38,000元 | 28,000元 | 含基本照明、3支無線麥克風及冷氣,綵排6折收費。 | |
怡仁堂影音設備 | 投影設備 | 500元 | 1,000元 | 2,000元 | 1,500元 | 1.投影設備含投影機、投影幕、舞台兩側電視牆及門口電視。 2.綵排6折收費。 |
音控設備 | 1,200元 | 2,000元 | 4,000元 | 2,500元 | ||
燈光設備 | 2,000元 | 3,000元 | 5,000元 | 4,000元 | ||
103展示室 | 免費 | 1,200元 | 3,400元 | 2,200元 | 校內單位未開冷氣6折收費 | |
104展示室 | 免費 | 1,200元 | 3,400元 | 2,200元 | ||
202展示室 | 免費 | 1,200元 | 3,400元 | 2,200元 | ||
211排演室 | 免費 | 500元 | 3,000元 | 2,000元 | (12:00—13:20)、(18:00—19:45)、(20:00—21:45)之時段6折收費 | |
213排演室 | 免費 | 500元 | 3,000元 | 2,000元 | ||
文藝展示室 | 免費 | 2,200元 | 5,400元 | 3,700元 | 時段以日計,借用超過1週打8折 | |
232鋼琴室 | 200元 | 不予借用 | 不予借用 | 不予借用 | 限本校學生借用,每周使用4小時,時段以月計 | |
232鋼琴室 | 200元 | 不予借用 | 不予借用 | 不予借用 | ||
附記 | 一、會場內禁止抽煙及進食(飲料、用膳)。但103、104、202之場地因會議需要用餐者,應事先提出申請,使用完畢須負責場地清潔工作。 二、借用場地作業流程: (一)學生社團上網登記,一般活動經課外組審核通過後,至一活辦公室繳費完成場地確認;社內活動,逕至一活辦公室繳費完成場地確認。 (二)其他單位以公文向本中心提出申請,核准後於七天內繳清費用,完成借用手續。 (三)繳費請於周一至周五08:00—15:00(中午不休息)前至一活辦公室辦理。 三、場地借用時間,每日分為(08:30—12:00)、(13:00—16:30)、(18:00—21:30)三個時段;211、213排練室分為(08:00—11:30)、(12:00—13:20)、(13:30—16:40)、(18:00—19:45)、(20:00—21:45)五個時段。 四、收費以每一時段為計算標準,繳費時間為周一至周五8:00~15:00(一活辦公室)。 五、怡仁堂逾時使用,每半小時加收場地費1,500元,不足半小時以半小時計。逾時使用最遲不得超過當日23時。 六、學生社團舉辦收費之營隊、展售及售票之活動,應比照校內單位收費。 七、校外單位借用之範圍以本表所列者為限。 八、依據本辦法借用怡仁堂者,應購買臺灣大學專用垃圾袋處理一般垃圾,垃圾應自行確實分類且回收。場地清理完畢後,經場地管理人員驗收合格後,始得離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