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第二二二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提昇活動中心餐飲品質,確保師生膳食衛生,特依據國立臺灣大學餐廳及褔利社膳食衛生安全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三款之規定,設置學生活動中心餐廳及褔利社膳食督導小組(以下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負責督導學生活動中心餐廳及褔利社之招標、簽約、膳食管理、衛生、安全等事宜。

三、本小組由學務長、學生活動中心管理組組長、營繕組水電承辦人、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相關業務負責人、衛生保健暨醫療中心業務負責人、保管組財產管理業務負責人各乙人、教聯會、職聯會各推派代表乙人、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協會各推派學生代表乙人及於學生活動中心設有社團辦公室之社團負責人互推兩名代表為委員,共同組成之。

四、本小組以學務長為召集人,學生活動中心管理組組長為執行秘書。

五、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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