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09.22  第2073次行政會議通過
88.05.11  
第2103次行政會議通過
90.01.02  第2178次行政會議通過
90.04.10  第2190次行政會議通過
92.05.20  第2293次行政會議通過
94.03.15  第2379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7.05  第2630次行政會議通過
106.06.20  第2953次行政會議通過
113.01.23  第3162次行政會議通過
113.02.02  發布修正第一、二、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條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下稱本校)學務處學生活動中心管理組(下稱本組)為管理本校學生活動中心(下稱本中心)之場地,使其充分發揮應有之功能,依國立臺灣大學場地設備收入收支管理要點第四點第一項規定,訂定國立臺灣大學學務處學生活動中心場地管理要點暨收費標準(下稱本標準)。
第二條  本中心之場地包括怡仁堂、沃思空間(走廊展示區、會議室、舞台開放區)、展示室、練習室、儲藏室、教室、團練室、排練室、排演室及社團辦公室等。 凡借用前項場地者,本組得酌收場地使用費,其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三條  本中心之場地以提供學術、藝文、慶典、集會或學生社團活動為原則,非經核准不得從事其他用途。
第四條  本中心之場地以提供本校學生社團、行政單位及教學單位借用為原則。 校外單位借用之申請,於不影響前項使用時,得核准之。
第五條  本校行政單位因公務上遇有特殊情形,經本校行政程序核准得優先使用本中心之場地時,原借用單位繳交之費用應無息退還或延期使用。
第六條  借用單位之申請經核准後,於借用期間,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因素外,不得申請延期或要求退費。
第七條  (刪除)
第八條  校內單位及學生社團借用本場地應以書面敘明活動之性質及內容;校外單位應以單位公函方式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應於規定時間內,向本組提出,經審查核准後,應於七天內,完成借用手續,並繳清費用,方得借用。但情形特殊經簽准核可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本中心場地之開放時間如下:

一、平常期間:週一至週日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十時。
二、寒暑假期間: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週六及週日休館。如有特別開閉館時間將另行公告。
三、國定假日休館。
四、本校行事曆調整放假日休館。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未開放時間,需使用本中心場地者,應經許可。但場地使用費另加收每一時段新臺幣五千元。
第十條  借用單位於借用場地時除應遵守各該場地應注意事項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政府法令及本校校規。
二、使用事實應與申請內容相符。
三、不得損壞場地之各項設施。
四、未經許可不得張貼海報、宣傳標語,或因辦理選舉而設投票所。
五、各場地全面實施禁煙。  
六、表演舞台不得使用吊具,亦不得於舞台地板拉道具或任意敲打。

七、不得攜帶鞭炮、火燭等易燃物或爆裂物及其他危險物品進入本中心各場地或使用之。
八、借用單位應於借用期間內佈置場地,借用後應回復原狀。
九、借用單位自備之各項器材應於借用期間結束後理清取回,本組不負保管之責。    
十、借用申請經核准後,不得任意轉借其他單位使用。
   
十一、社團配用之社團辦公室,若不能善加使用,本組有權收回,另配其他社團。
 
前項所指各項場地之應行注意事項,由本組依權責訂定,經學務長核可後實施。

第十一條  借用單位之申請經核准後,無正當理由放棄達兩次以上者,該學年度不得再行申請。          
借用單位如違反本標準之規定者,本組得隨時中止出借,並於一年內停止該單位對於本中心各項場地借用之申請,情節重大或涉及不法者,則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借用單位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使用本中心各項器材或設備。因使用不當造成毀損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中心場地之各項設備或器材,於借用單位使用前即已產生瑕疵或毀損者,借用單位應即告知本組予以處理。因疏於告知仍繼續使用致損害發生或擴大者,應由借用單位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  本標準所收取之費用,依國立臺灣大學場地設備收入收支管理要點規定提撥及辦理。 本標準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標準經處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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