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0年3月30日99學年度第2學期 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會議通過

一、本場地以提供本校教職員工生使用為原則。

二、本場地僅提供個人練習使用,不得作為校外人士授課指導之場所。

三、當日登記使用,並得提前一日登記,一日前預登無效,請辦妥登記手續方可使用。使用時請將學生證(教職員工證)插在使用場地門上方的透明牌內,以供巡場人員查核,練習完畢再取回證件。

四、限本人登記使用場地,不得幫他人登記。

五、每人每次登記場地以二個時段為限,須繼續使用者,請於使用完畢後,倘該場地尚未有他人登記,得續借下一時段。

六、請準時於所登記時段內確實使用場地,以已登記者優先使用場地。

七、為維持練習室之整潔及延續鋼琴使用壽命,不准在練習室內有喝水以外之飲食行為,當日的垃圾應自行處理,請勿影響下一個使用者的權利。

八、使用音樂練習室五、七,因已在活動中心辦公室以學生證換鑰匙,可不受第三點後段之限制。

九、本規則經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通過,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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