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事務處學生活動中心鋼琴練習室及音樂練習室使用規則
100.03.30 99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會議通過
114.11.03 114學年度第1學期 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輔導委員會會議通過
114.11.19 發布修正法規名稱及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條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下稱本校)學生事務處學生活動中心管理組為規範學生活動中心鋼琴練習室與音樂練習室之管理及使用,訂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事務處學生活動中心鋼琴練習室及音樂練習室使用規則(下稱本規則)。
第二條 學生活動中心鋼琴練習室以提供本校教職員工生鋼琴演奏使用為目的;音樂練習室以提供本校教職員工生樂器演奏或唱歌練習使用為目的。
鋼琴練習室及音樂練習室以學生優先為原則。
第三條 第一學生活動中心鋼琴練習室採每學期預約繳費登記制,不開放臨時登記借用。每學期場地開放登記時間及相關手續,以學生活動中心管理組網頁公告為準。
第四條 第二學生活動中心鋼琴練習室及音樂練習室當日由使用人親自辦妥登記手續後方可使用;使用人得提前一日辦理登記。
鋼琴練習室及音樂練習室每一時段為五十分鐘;每人登記每日各場地以二個時段為原則。
第五條 使用人除喝水外不得有其他飲食行為,垃圾應自行處理。
第六條 使用人依照登記時段使用練習室,不得轉讓。
第七條 使用場地有違規情形,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事務處學生活動中心違規使用場地處理規則處理。
第八條 本規則經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輔導委員會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公告文
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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