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0年3月30日99學年度第2學期 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會議通過

一、本場地以提供本校教職員工生鋼琴演奏練習使用為目的,以學生優先為原則。

二、本場地採每學期預約繳費登記制,不開放臨時登記借用。每學期場地開放登記時間及相關手續,以活動中心網頁公告為準。

三、請已登記使用鋼琴者依照排定時間由登記人使用,請勿私下轉讓。

四、使用鋼琴請至一活辦公室憑卡索取鑰匙,使用完畢請把門鎖上,並至辦公室領回卡證。

五、為維持練習室之整潔及延續鋼琴使用壽命,不准在練習室內有喝水以外之飲食行為,當日的垃圾應自行處理,請勿影響下一個使用者的權利。

六、禁止登記人轉讓使用時段予非本校人士使用或作為校外人士授課指導之場所;亦不得複製琴室鑰匙,違反者取消鋼琴之借用權。

七、本規則經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通過,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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