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活動中心社團辦公室管理規則
102.1.16本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103.12.23本校103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輔導委員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規範學生社團辦公室(以下簡稱社辦)之管理與使用,以培養學生社團自治精神,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凡經本校核准成立之社團(院、系、所學生會除外)得申請分配社辦。
    本規則所指之社辦分為一般社辦及技藝社辦,一般社辦由多個社團共用一間社辦。技藝社辦(樂器存放室、重金屬音樂練習室、飲料、食品、技藝操作室、棋橋藝室、暗房等)則依據社團屬性共用一間社辦。

第三條 經核准成立之社團因活動及社務之需要,得向學生活動中心社辦管理委員會申請借用社團辦公室及其設備,期限為一年,並辦理社辦借用手續。

第四條 學生活動中心社辦管理委員會由學生活動中心管理組2人、課外活動指導組2人、社團指導老師代表1人及學生社團代表4人組成,負責審議有關社辦之管理與使用之事宜,學生社團代表由學生社團負責人研習會中選舉產生。學生活動中心社辦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後,得責令學生活動中心管理組執行社辦管理與使用相關事宜。

第五條 已配置社辦之社團應於學校公告每學年度第二學期期末考週結束後二週內,填妥學生社辦申請表辦理社辦借用手續;新申請社辦之社團應依公告時程辦理。

第六條 已配置社辦之社團於申請社辦前已完成社團登記及未被停社,且前一年使用社辦期間未有違規行為者,以配置原址為原則;新申請社辦之社團依申請時社辦空間予以配置。

第七條 社團經分配位置填妥社辦暨設備領用申請表交學生活動中心管理組辦理遷入手續後,未經許可,不得任意調換或轉讓。

第八條 未獲配置社辦(含儲藏室及置物櫃)之社團,應於接到通知後二週內遷出,並繳回社辦鑰匙及所借公物,殘留於社辦之社團財物,視為拋棄,校方必要時並得公告於學生活動中心網站及活動中心公佈欄14日後,會同社辦管理委員會學生代表逕行清理處分;如因特殊原因必須延後,須敘明理由向學生活動中心管理組報請核准。

第九條 社辦僅供學生社團辦理社務、社員聯誼、存放社團檔案資料及社產之用,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社辦應保持整潔,不可破壞室內原有設備。配有社辦及儲藏室之社團都須參加社辦整潔評核,評核不合格之社團有一次複評機會,經複評仍不合格之社團,取消次學年社辦申請資格。
    社辦不可遮蔽玻璃門窗,但有特殊需求者經學生活動中心管理組同意者不在此限。
    社辦之使用不得有危害公共安全或違反校規之情事。每一學年場地使用違規記點累計達30點者,取消次學年社辦申請資格。
    社辦應配合校方檢查及消防講習。每學期辦理消防講習,配有社辦之社團每學年應至少參加一次。未參加消防講習之社團,取消次學年社辦申請資格。
    社辦所提供之設備,由配置之社團負保管之責,並建立社辦財產明細表,各社團於社團負責人交接時,須一併辦理社辦財產的移交手續;社辦不堪使用之設備,應繳回學生活動中心管理組辦理報廢手續,若有遺失或人為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學生活動中心之儲藏室及置物櫃之借用,以未受配置社辦之社團為優先,借期一年,並依規定辦理借用手續,期滿得申請續借。

第十一條 本規則經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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