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活动中心社团办公室管理规则
102.1.16本校101学年度第1学期学生辅导委员会通过
103.12.23本校103学年度第1学期学生辅导委员会修正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社团办公室(以下简称社办)之管理与使用,以培养学生社团自治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经本校核准成立之社团(院、系、所学生会除外)得申请分配社办。
本规则所指之社办分为一般社办及技艺社办,一般社办由多个社团共用一间社办。技艺社办(乐器存放室、重金属音乐练习室、饮料、食品、技艺操作室、棋桥艺室、暗房等)则依据社团属性共用一间社办。
第三条 经核准成立之社团因活动及社务之需要,得向学生活动中心社办管理委员会申请借用社团办公室及其设备,期限为一年,并办理社办借用手续。
第四条 学生活动中心社办管理委员会由学生活动中心管理组2人、课外活动指导组2人、社团指导老师代表1人及学生社团代表4人组成,负责审议有关社办之管理与使用之事宜,学生社团代表由学生社团负责人研习会中选举产生。学生活动中心社办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后,得责令学生活动中心管理组执行社办管理与使用相关事宜。
第五条 已配置社办之社团应于学校公告每学年度第二学期期末考周结束后二周内,填妥学生社办申请表办理社办借用手续;新申请社办之社团应依公告时程办理。
第六条 已配置社办之社团于申请社办前已完成社团登记及未被停社,且前一年使用社办期间未有违规行为者,以配置原址为原则;新申请社办之社团依申请时社办空间予以配置。
第七条 社团经分配位置填妥社办暨设备领用申请表交学生活动中心管理组办理迁入手续后,未经许可,不得任意调换或转让。
第八条 未获配置社办(含储藏室及置物柜)之社团,应于接到通知后二周内迁出,并缴回社办钥匙及所借公物,残留于社办之社团财物,视为抛弃,校方必要时并得公告于学生活动中心网站及活动中心公布栏14日后,会同社办管理委员会学生代表迳行清理处分;如因特殊原因必须延后,须叙明理由向学生活动中心管理组报请核准。
第九条 社办仅供学生社团办理社务、社员联谊、存放社团档案资料及社产之用,不得作为其他使用。
社办应保持整洁,不可破坏室内原有设备。配有社办及储藏室之社团都须参加社办整洁评核,评核不合格之社团有一次复评机会,经复评仍不合格之社团,取消次学年社办申请资格。
社办不可遮蔽玻璃门窗,但有特殊需求者经学生活动中心管理组同意者不在此限。
社办之使用不得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违反校规之情事。每一学年场地使用违规记点累计达30点者,取消次学年社办申请资格。
社办应配合校方检查及消防讲习。每学期办理消防讲习,配有社办之社团每学年应至少参加一次。未参加消防讲习之社团,取消次学年社办申请资格。
社办所提供之设备,由配置之社团负保管之责,并建立社办财产明细表,各社团于社团负责人交接时,须一并办理社办财产的移交手续;社办不堪使用之设备,应缴回学生活动中心管理组办理报废手续,若有遗失或人为损坏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学生活动中心之储藏室及置物柜之借用,以未受配置社办之社团为优先,借期一年,并依规定办理借用手续,期满得申请续借。
第十一条 本规则经学生辅导委员会通过后,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