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事務處學生活動中心共享社團辦公室使用規則
114.11.3  114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輔導委員會會議通過
114.11.19  發布全條文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下稱本校) 學生事務處學生活動中心管理組(下稱本組)為規範共享社團辦公室(下稱共享社辦)之管理與使用,以培養學生社團自治精神,訂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事務處學生活動中心共享社團辦公室使用規則(下稱本規則)。
第二條 凡經本校核准成立之學生社團,且未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事務處學生活動中心社團專用空間管理規則獲配社團辦公室,為社務需要,得申請使用共享社辦。
第三條 共享社辦使用空間及開放時段由本組公告。
第四條 共享社辦由社團借用人親持學生證及社章至本組辦妥登記手續後方可使用;受理登記期間由本組公告。
社團預約登記共享社辦每日以一個時段、一區域為原則。
第五條 使用場地時,由借用社團至本組借用共享社辦門禁卡,離開時返還門禁卡。門禁卡如有遺失或人為損壞,社團應負賠償責任。
第六條 共享社辦僅供社團辦理社務、社員聯誼之用,使用時不得有危害公共安全或違反法令之行為,且不得任意轉讓場地或作為營利之場所。
共享社辦內物品如有遺失或人為損壞,社團應負賠償責任。使用共享社辦應自行保管財物,如有遺失,本組不負保管責任。
第七條 使用場地有違規情形,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事務處學生活動中心違規使用場地處理規則處理。
第八條 本規則經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輔導委員會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公告文
法條全文
逐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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